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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宁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2    来源: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着力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助推乡村振兴,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怀宁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3日

  怀宁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方案

  为着力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全面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广金寨经验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工办函〔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提出的“强化‘两个坚持’、实现‘两个更大’”的目标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发展为目标,以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为切入点,大力发展农村产业,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产业,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乡风文明、农民富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产业引领、精准培育”的原则,坚持“定位在乡村、联系到农户、产业带动强、利益联结紧”,实行分级选拔、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以奖代补、责任共担,培育一批县、乡、村级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到2021年底,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100人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的条件。

  1.在乡村有一定号召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2.在乡村有一定规模产业基础,愿意长期扎根农村、投资农业、发展产业;

  3.有较规范的运营机制,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收益稳定;

  4.有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积极性,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发展增收。

  (二)培育方式和认定程序。采取个人申报、村级遴选、乡镇把关、县级审定的程序,遴选出村级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100人以上,并从中遴选出乡镇级产业发展带头人30人,从乡镇级产业发展带头人中遴选县级产业发展带头人10人。各乡镇要围绕我县特色产业,优先把有文化、敢担当、能成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农村能人、村(居)委干部、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培养成为产业带头人,为地方农业产业发展培养更多的“领头雁”。

  (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1.增强产业发展实力。按照“一村一品”发展导向,整合资源要素,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实体,推进绿色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能力。

  2.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带头人+经营主体+农户”、“带头人+基地+农户”等机制,通过订单收购、股份合作、托管服务、吸纳就业等方式联结小农户,开展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等合作生产,提供统耕统收、统防统治、统销统结等服务,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小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资源资产等入股合作社、股份企业,探索实行小农户负盈不负亏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和支持带头人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158”行动计划绿色农产品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打造“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区域特色产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3.促进多业态融合发展。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多元化经营,加强与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村电商、手工作坊等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实现互利共赢。

  (四)加强服务管理。结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按照带头人联结农户方式(产业共振带动型、技术培训带动型、订单收购带动型、电商销售带动型、入股分红带动型),分类建立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基础台帐,分类服务指导,分类量化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大力帮助带头人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中邮、中化、中粮、金融担保等社会力量助力支持,建立网络营销渠道,增强辐射带动力和市场竞争力。多渠道推荐地方品牌,突破农产品销售瓶颈,打通生产基地到消费餐桌的“最后一公里”。

  (五)强化激励措施。制定《怀宁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乡镇级和县级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的,从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带头人向国家、省、市推荐给予奖励表彰。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评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项目资金支持。整合中央、省财政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按照项目跟着产业走的原则,逐个对接,因户施策,重点支持产业发展的农业品牌创建,农产品保鲜冷链、仓储运输、初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等薄弱环节。

  (二)优化金融保险支持。优化金融支农政策,加大劝耕贷、小额创业贷款等信贷及担保支持,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开发服务农村产业带头人的信贷产品,创新授信方式,采取“一项目一方案一授权”,三年滚动使用,最高限额,随贷随还。

  (三)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加强乡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辅导员队伍建设,全县所有农业技术人员按照分片包干、包保到户的原则,定期巡查走访、督导指导,对乡村产业发展等给予指导服务。

  (四)落实用地用电等政策。全面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优惠价格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用好用活农村闲置用地的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经营建设用地,引导带头人到集镇兴办初加工实体。在规划、土地、林业、环评、水利等行政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3月1日-3月31日)。制定方案,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1年4月1日-11月30日)。认定三级产业发展带头人,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支持政策,开展培育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总结工作经验,开展绩效评价,完善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怀宁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工作领导、调度、督导等。实行乡镇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二)强化培训指导。优先安排组织开展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参加各级组织的相关培训,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及参展参会。充分发挥带头人产业发展带头作用,带动周边群众发展生产、劳务用工,开展田间地头培训,面对面做示范,手把手教技术,一对一促带动,实现乡村产业逐步抱团滚动发展。

  (三)选树标杆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对示范带动强、社会效益明显的带头人,优先纳入村级后备干部,推荐典型进行评选表彰。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大力推动在外有志人员返乡创业、回乡发展,培育一批懂经济、会发展、能带动、留得住的乡村优秀人才,营造重视人才、支持人才、培育人才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考核督查。将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育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评。县政府将适时召开调度会、现场会,及时组织开展督查,确保各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怀宁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是指立足在乡村,以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为主,有一定的规模,有自有资金投入,有较稳定的经济收益并相对紧密联结带动小农户发展增收的产业能人。

  第二条 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的认定采取个人申报,村级推荐、县乡分级审定的程序,其中村级带头人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农业站审核,乡镇政府组织认定,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乡镇级带头人在村级带头人认定基础上由乡镇农业站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县级带头人在乡镇级带头人基础上由乡镇政府推荐,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认定。各乡镇要建立培育对象信息台账,加强日常监测及跟踪服务。

  第四条 实行目标量化考评,定期对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进行考核。

  1.村级带头人原则上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紧密稳定联结小农户5户以上,且带动小农户收入增幅20%以上,带动当地关联产业规模增幅10%以上,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5000元以上。

  2.乡镇级带头人原则上年纯收入在3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范围不少于3个村,紧密联结小农户50户以上,且带动小农户收入增幅20%以上,带动区域内关联产业规模增幅10%以上,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30000元以上。

  3.县级带头人原则上年纯收入在5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范围不少于5个村,紧密联结小农户100户以上,且带动小农户收入增幅20%以上,带动区域内关联产业规模增幅10%以上,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50000元以上。

  第五条 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土地租金。

  第六条 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全县申报评定村级产业发展带头人100名以上,每个乡镇认定4-6名;评定乡镇级产业发展带头人30名,每个乡镇可推荐1-3名,在评定的村级带头人中推荐产生;评定县级产业发展带头人10名,在评定的乡镇级带头人中推荐产生。村级带头人5月底前完成申报认定,乡镇级带头人10月底前完成推荐认定,县级带头人在12月底前完成认定。

  第七条 实行动态化管理,已认定的产业发展带头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的,经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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